此措施是基于OECD’s Two-Pillar Solution规则去平衡各地区之间利益的重要措施,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这些规则会影响到那些已经被要求申报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国别报告的澳大利亚公司(我们会在之后的文章解读CBC),并预计于2024年1月1日之后实施。
针对全球年度收入达到7.5亿欧元(约合12亿澳元)的大型跨国企业(MNEs),将实施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为15%。当集团在海外的所得税率低于15%时,澳洲政府可以对这些大企业的澳洲母公司或子公司在澳洲本地征收补充税。不过这些补税不会产生任何Franking Credit。
Complementary domestic minimum tax 国内最低企业税
Domestic minimum tax将让澳大利亚优先收取跨国企业的那些澳洲本土的low-taxed domestic income的税差。如果大型跨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的有效税率低于15%,那么澳洲政府可以收取本应由其他国家的全球最低税规定收取的税差。与以上全球最低企业税不同,澳大利亚公司根据国内最低企业税所支付的税差是会产生Franking Credit。
Income Inclusion Rule (收入包含规则)将允许澳大利亚对位于没有domestic minimum tax地区的澳大利亚实体的外国子公司征收税差。如果澳大利亚实体是外国母公司的子公司,则澳大利亚只能在外国母公司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未实施Income Inclusion Rule的情况下征收补足税差。
投资基金 养老基金 政府实体 国际组织 非营利组织 与国际航运相关的收入
作为预算案的一部分,政府宣布了大量税务管理措施。特别是,建议扩大anti-avoidance反逃税漏税规则的范围,将Part IVA 反逃税漏税规则的应用范围扩大到跨境交易。
离上次政府修订Part IVA 反逃税漏税规则已超过 10 年。政府现已宣布将进一步加强以覆盖某些跨境交易。目前,如果进行某项交易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某些澳大利亚税收优惠,那么反逃税漏税规则可以有权取消此纳税人获得的税收优惠。
虽然此次公布的细节有限,但预算案表明将加强反逃税漏税规则,可以适用于两类新的跨境交易。
第一类包括通过对支付给外国居民的收入获得较低的withholding tax rate预扣税率来减少在澳大利亚缴纳的税款的安排,包括:
- 纳税人将集团结构内的某些实体变成是“treaty shop” 利用某些国家间的双边协议,从而获得较低的股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率;
- 将‘收入’包装成其他的形式,从而适用较低的预扣税率。
第二类是表面上是获得澳大利亚所得税优惠,但其主要目的是减少在外国的其他税收。目前,如果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外国税收(而不是澳洲税收),那么澳洲的反逃税漏税规则不适用,此漏洞将也会被堵上。
上届政府在上篇预算就已经加强了跨国避税法案,未来跨国企业合规成本将会变高。详情可以点击我们上篇预算解读 【联邦新预算解读】聊聊去开曼群岛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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