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一般是强制要求的,比如有对公众披露的责任,满足政府的合规要求等。但是也有企业自己主动希望完成审计的,比如是私企对境外分公司的审查,为了特殊目的的专项审计等。
财务报告与审计和审查义务
公共利益实体通常是指:
法规定义为公共利益实体 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这项条例由审计条例或相关条例颁布。
这类型的实体包括:
ED证券 (Enhanced Disclosure Securities):如果实体发行的任何证券(不包括对托管投资计划的利益)被分类为“ED证券”,那么该实体就成为披露实体。 托管投资计划 (Managed Investment Scheme):如果由某个企业经营的托管投资计划中的任何利益被视为“ED证券”,那么该企业就成为披露实体。
ED证券(Enhanced Disclosure Securities) 的特征如下 (部分常见的):
公司证券已经在合法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等证券市场上列出(S111AE SECURITIES)。 公司证券通过披露文件 (招股说明书 Prospectus) 发给100名以上的持股人(S111AF SECURITIES)。 需要指定受托人 (Trustee)的债券发行(S111AI DEBENTURES)。
公司法2001 S292(2)显示公共利益实体必须以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准备公司财务报告并与S301(2) 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审查, 获取审计报告。
1. 大型私人公司 Large Propriety Company
2. 小型私人公司 Small Propriety Company
公司法2001 s292(2) 对小型私人公司准备财务报告不做强制要求, 并且S301(2) 该类型的公司无需进行审计或审查, 除非收到持有至少 5% 投票权的股东或ASIC的特别指示或全部或部分时间由外国公司控制并未和其他实体进行合并或财年内拥有一个或多个 CSF 股东 (Crowd Sourced Funding Shareholder) 。
* CSF 股东是通过CSF offer 收购公司股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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